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全省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 , 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 ,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 , 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 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 , 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 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和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等 , 确定森林防火重点单位 , 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航空护林防火基地 ,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 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防火协作机制 。
第二十四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 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 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器材 , 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 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 。
第二十五条铁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 , 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 清除周边可燃物 , 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 采取防火措施 , 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第二十六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 , 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 , 并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 , 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时 , 应当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
森林周边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周围 , 应当开辟宽度在1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通讯设备 。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 , 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
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认定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 , 通过收费公路时 , 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 , 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 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 不得穿插超越 。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 , 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 , 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
猜你喜欢
-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方法
- 【安全知识】这些森林防火安全知识你需要知晓!
- 深圳诚汇通怎样?诚汇通安全吗?可靠吗?--一个专业的投资理财平台
- 「深度」扒一扒银行理财子的年末大考: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 只身去美国旅行如何确保人身安全
- 焦作孟州交警大队认真开展全国第19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
- 孟州交警扎实开展冬季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 转载 常州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进警营”宣传
- 白银市举行全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读本发放仪式
- 转载 三措施保障中小学生在校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