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率高低各执一词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确定?

案情
被告黄某、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晏某借款20万元,并于2015年5月12日出具借条 , 载明:“今借到晏某现金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后因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民间借贷关于利率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且其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原告则称约定的月息为每月6000元,即月利率3%,被告一共支付了4、5次利息,基本上每次都是4000元 。
分歧
对于本案存在两种观点:

对利率高低各执一词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确定?

文章插图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借条上未约定利息 , 但双方均认可口头约定了利息 , 且被告亦实际支付了部分利息 , 鉴于双方陈述的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应按月利率2%计息 。
第二种观点认为, 对于利息如何支付双方陈述不一致,且原、被告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 应按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处理 。
评析
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民间借贷关于利率的规定,“利息约定不明”有两种情形:一是对有无约定利息未予明确,如借条中关于是否支付利息的约定模棱两可;二是虽约定了支付利息,但对具体利率未予明确,如本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对利率高低有争议,且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第一种情形,以“利息约定不明”为由,对利息诉请不予支持,当无疑义 。对于第二种情形,完全不支持利息 , 似乎不符合案件事实 , 但笔者认为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利息约定不明”的理解作进一步限定的情形下,仍应按利息约定不明,不支付利息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持此种观点,即“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 。但同时,笔者认为将民间借贷案件凡是在利息问题上因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律作为无息借贷处理,似乎显得过于武断,且不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部门对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使之更加严谨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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