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霸座说不’,民法典为其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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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霸座’的法律规制,落实到了第八百一十五条:

‘对霸座说不’,民法典为其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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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霸座说不’,民法典为其提供法律保障】旅客应当依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坐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 , 承运人可以依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谢绝运输 。
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旅客应当依照实际购买的票对号入坐,不得“霸座”的义务 , 并且明确了霸座的后果,即补交差价、票款 , 如果不实行相应义务则会被“赶下车”;此条也明确了承运人(铁路部门等相关运输单位)的权利,对于霸座的旅客,有权加收票款、收取差价或者谢绝承运 。
很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占座霸座”行为由原来的宏观道德谴责升华至了具体法律规定 。其第八百一十五条,强化了客运合同的内容 , 从立法层面规制和束缚“占座霸座”行为,针对“占座霸座”的旅客视为没有购票 , 需额外支付或补收所占坐位的相应票价 , 否则,承运人有权谢绝运输,此种增加犯法成本的做法,对于“占座霸座”的旅客能够构成很强的心理威慑,亦为客运公司合法处理占座霸座行为提供及解决了法律和制度上的后顾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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