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毛茶按农产品可申请免税,精制茶按工业品依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还有小规模纳税人为3%征收增值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免税一般可以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
1、法定免税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 。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 。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 , 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 。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 , 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 。如: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
2、特定免税
特定免税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情况专案规定的免税条款 。这类免税 , 一般是在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作出的免税补充条款 。这类免税,一般由税收立法机构授权,由国家或地区行政机构及国家主管税务的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 。其免税范围较小,免税期限较短,免税对象具体明确,多数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纳税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税对象及具体的经营业务 。这种免税规定,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和较强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纳税人首先提出申请,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逐级上报最高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 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 。例如,按照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销售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94)财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 ,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征农业所得税 。
3、临时免税
临时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 , 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 。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并不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 。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 。因此 , 这类免税与特定免税一样 , 一般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 。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
上述三类免税规定,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 , 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 。世界各国对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都严格控制,尽量避免这类条款所产生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等负面影响 。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 , 经济法律、法规尚处于不断修改完善阶段,为了保证国家各项改革措施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 在现有法定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和补充大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条款,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
###其它资料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 , 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
###其它资料参考###国家出台的茶叶方面的政策有《关于促进贫困地区茶产业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贫困地区茶产业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加快贫困地区茶产业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布局更加优化,产品特色突出,效益切实提高,助力贫困地区脱致富、乡村振兴 。
###其它资料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 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二、所得减免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的采集);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不包括杀虫和杀菌目的的植物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7)灌溉(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 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五)其他所得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三、降低税率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 ,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 , 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
(摘自国科发火〔2008〕172号)
(三)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 适用税率为20%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 ,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四、加计扣除
【茶叶免税国家有什么文件】企业的下列支出 ,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五、创业投资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 ,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1)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 , 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
(摘自财税[2007]31号)
六、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七、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八、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 , 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 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九、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 ,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 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十、专项优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十一、特殊行业税收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 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 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 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 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 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摘自财税[2008]1号)
十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 , 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 , 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 , 2010年按22%税率执行 , 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
(摘自国发[2007]39号)
(二)定期减免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摘自国发[2007]39号)
(三)特定地区税收优惠过渡期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
(摘自国发[2007]39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摘自财税[2001]202号)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摘自财税[2001]202号)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摘自国发[2007]40号)
###其它资料参考###一、正面回答
茶叶种植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茶叶种植属于减半征收范围,茶叶初加工属于免税范围 , 在日常管理中应分别核算 , 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按不同的优惠幅度申报企业所得税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二、分析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 , 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等五大类,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 行业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不得是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 。
三、茶树是什么
茶树是深根系植物,根系垂直分布一米以上,其中吸收根主要在10-50cm的内层内,因此 , 土壤的土层厚度必须满足茶树根系正常的伸展要求 。经研究表面 , 亩产量高的系园,有效土层都在70cm以上,多少都超过一米 。由此可见 , 茶叶要想良好生长,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有效层厚度起码要达到60cm以上,这是很必要的 。其次 , 土质比较疏松的土壤对于茶树生长,以及茶叶品质有良好的影响 。曾经有杭州的茶叶试验场研究资料显示,土质疏松的高产 , 紧实的相对低产 。
###其它资料参考###一般纳税人销售茶不可以开免税发票 。
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毛茶按农产品可申请免税,一般纳税人精制茶按工业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疫情期间1% 。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中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
概念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