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那些事儿! 物权效力( 二 )


2.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是由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的模式决定的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学界对“合同”的概念是仅指债权合同还是包括物权合同在内的广义合同提出过质疑 。有学者认为,《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下同)所说的“合同”实际就是指“债权合同”而不包括“物权合同” 。(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有学者则主张《民法典》中的合同应采取广义合同的概念,认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因此不应完全限于债权债务合同,而是涉及整个民事关系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10页 。)按照《民法典》现行体系安排,应当将本条中的合同限定在“债权合同”的范围内 。这是因为,按照主流观点,我国目前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债权合意 物权公示”可以引起物权变动,而并未进一步区分物权合意 。对于合同概念的定义也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而非《民法典》总则编,这意味着并未将合同概念作为公因式予以提取,故合同的概念定位应该限于合同编下的合同,而非可以作为《民法典》公因式的合同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68条则进一步强调了“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因此,本条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其含义应是在我国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登记形式的不满足只能影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对债权合意不产生影响,即“不影响合同效力”应当解释为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债权合同的效力,如此才符合《民法典》整体的体系安排 。
3.区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也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诚信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不得逃避法律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不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一旦没有办理物权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随之无效,其结果就会纵容违约的当事人以不履行登记义务的方式逃避合同对其的约束力,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合同无效也无法得到妥善保护,最终的结果就是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规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案 例 分 析
机动车买卖合同与所有权变动的关系
——林世某与林付某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再10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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