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效力(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那些事儿!)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条文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缘由
本条直接源自《物权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下同)第15条,规定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否发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 。
二、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条明确规定了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原因的效力应当区分判断,实质上是明确了两层内涵,一是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二是该要件并不影响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效力 。
本条规定中的“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指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法律关系,主要是债权合同,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也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 。例如,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负有向债权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该房屋买卖合同即为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让登记的原因,也是引发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原因 。
三、本条规定特别评注
当事人签订债权合同后,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完成不动产物权登记 。如“一房二卖”的情形下,或是出卖人不享有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时,就可能无法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实现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然而,不应因物权未发生变动而影响对债权合同效力的判断 。当事人订立的旨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畴,应受债法的合同法规范,无须与登记捆绑在一起 。依合同法法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合同有效要件,就是有效的合同 。因此,即使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处分不动产但物权变动不可能实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也不因此受影响,即不因物权未变动妨碍债权效力的发生 。债权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因无法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而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债权人还可以基于有效合同享有的债权,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请求债务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本条规定,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理念:
1.物权行为和原因行为相区分的原则是“物债二分”下重要的基本原则,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是由债权与物权的性质决定的 。依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自双方合意达成之日起就产生效力,属于相对权的范畴,无需公示,合同效力独立存在,也不因合同履行出现障碍而影响到对合同效力的判断 。相比债权,物权原则上是一种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不仅约束双方当事人,更具有对世效力 。为保障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法定的物权变动中的公示行为,即标的物的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 。物权变动原则上只能在交付或者登记后才能生效 。
猜你喜欢
- 光圈,景深,焦距,三者的关系?
- 买复式楼的利与弊 复式楼好吗买复式楼划算吗
- 金线莲养肝茶的作用与功效 金线莲养肝茶的作用与功效是什么
- 健康证明的使用范围和效力有哪些
- 与山西抗战有关的影片有什么
- prezi与ppt的区别 prezi官方网站
- 铁观音功效与作用 铁观音茶的作用是什么
- 秭归县茶产业发展历史、现状与对策
- 阿里云服务器和虚拟机的区别 云主机与服务器的区别
- 万年青的功效与作用 关于万年青的功效与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