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力?

最近 , 一则新闻引发了国内广泛的关注:一名84岁的华裔老伯 , 在美国街头闯红灯过马路 , 被警察叫住之后 , 因为语言不通而引发误会 , 结果疑似被警察打得头破血流(警方的说法是老伯摔倒在地弄伤的 , 目前尚无定论) 。 老人一个小小的不文明行为 , 竟然会引来好几个警察围攻 , 甚至使用了辣椒水和警棍 , 是不是太夸张了?

或者说 , 美国警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 , 可以合法的使用武力 , 又以搞到何种程度为限呢?
拒捕 , 就可能挨打
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 , 各州的法律差别很大 , 因此也就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法律 , 规定警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甚至开枪 。 不过 , 各州和各个联邦执法机构(如FBI、禁毒署等全国性的机构) , 都规定了警察在执行任务时 , 是有权使用武力的 , 包括遭遇到拒捕的情形 。
美国的“逮捕” , 大致相当于国内的“拘留” , 手续相当简单 , 只要警官依据现场情况 , 合理的怀疑某人有犯罪嫌疑时 , 无需等待书面批准 , 即可将其逮捕 。 而这里所说的嫌疑 , 包括谋杀、盗窃等明显是犯罪的行为 , 也包括一些国内看起来并不严重的小事 , 比如揍了家庭成员一个耳光、在公共场合大声吵架、拎着酒瓶在街上边走边喝等等 , 都可能因此被带到警察局甚至监狱过夜 。
而一旦嫌疑人拒捕(resisting arrest) , 警官就有权动用武力 , 以完成逮捕任务 。
那么 , 什么样的情形 , 才算是拒捕呢?
各州的规定同样有差别 , 通常而言 , 用语言或动作威胁警察、用身体或其他物件攻击警察、妨碍警察的合法控制(如挣扎着不让戴手铐) , 甚至撒腿就跑 , 都会被视为拒捕行为 。 也就是说 , 当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的授权人员 , 如FBI特工)明确表明要逮捕某人时 , 这个人必须按照指令乖乖抱头蹲下或趴在车上 , 其他任何多余的动作 , 都可能被当做拒捕处理 , 警察就可以合法的使用武力啦 。
几种武力 , 该选哪个?
当然 , 所谓“武力”是一个笼统的说法 , 从拳头到子弹都可以算是武力;但被橡胶警棍当头棒喝与被手枪迎面来一发 , 结果显然是不同的 。 对警察而言 , 该如何选择用不同程度的武力呢?
一个总的原则是:将武力控制在“必要”的程度之内 , 即:以完成执法任务为限 , 避免过度使用武力 。
具体而言 , 各州与执法机构 , 都会把警用的武力分级 , 然后遵循“行为-反应”的模式来进行选择 。
比如 , 以新泽西州的规定为例 , 程度从低到高 , 警官可以选择的武力有:
显示权威(高喊“我是警察”、大声命令嫌疑人、掏出警械或武器 , 甚至拔枪指着嫌疑人);
肢体接触(用手抓住嫌疑人的手腕或肩膀、用手铐将其铐住);
肢体攻击(用格斗技巧扣住嫌疑人的脖子、将嫌疑人摁倒在地、用拳头或肘部击打嫌疑人身体);
物理攻击(使用非致命性的警械制服嫌疑人 , 比如用辣椒水喷雾器或警棍、泰瑟枪攻击嫌疑人的面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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