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否正确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何区别


从历史上来看,包办、买卖婚姻原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 。现实生活中残存的包办、买卖婚姻仍然具有一定的封-建性,它们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具体形式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包办婚姻 , 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
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 。这里所说的他人,包括子女在内 。由此可见 , 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强迫包办的 。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外 , 还有一个借此索取大量财物的要件 。至于抱童养媳、订小亲和换亲、转亲等陋俗,一般也都具有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的性质 。
所说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则是法律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 。例如,父母因子女的对象不合己意阻挠婚事;基于封-建宗法观念干涉非近亲(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丧偶妇女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复婚等 。当然,这里所说的干涉都是非法干涉,因而都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 。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否正确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何区别】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危害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 , 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同时也容易造成各种纠纷,影响群众的生活、生产 , 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文明进步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比较复杂,对此需要综合治理 。首先要大力开展这方面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继续在婚姻问题上破旧俗 , 立新风 。同时要加强这方面的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区别情况 , 划清各种必要的界限,如包办婚姻和父母代为订婚但本人同意结婚的界限,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 说媒骗财和正当的婚姻介绍活动的界限等 。对从事包办、买卖婚姻的有关各方,包括包办婚事、索取大量财物的第三者,交纳财物的当事人 , 以及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媒人和其他有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人,均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有的还应视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暴力,比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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