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 。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 。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 , 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 , 未受其抚养教育 , 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
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抚养 ,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 ,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 , 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 。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 , 法律没有统一规定 。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 。另外,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 , 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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