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 , 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住所地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 , 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
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
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 , 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 , 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
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 , 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 , 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 , 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
5、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 , 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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