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 , 卢某的面团从市场上采购 , 其自己也不知道采购的面团中铝含量超标 , 同时其也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面团的进货来源 , 因此应当对其免予处罚 。 卢某的说法确实很有道理 , 但最后法院依然没有支持其观点 , 为何?
针对卢某提出的“免责事由” , 执法人员专门前往卢某所说的采购处核实 , 但供货商拒不承认卢某在其店里采购过面团 。 此时 , 卢某的进货来源无法确定 。 而根据举证规则 , 对于“进货来源”这一待证事实 , 需要卢某承担举证责任 。 若无法举证 , 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
这里可能有人会质疑 , 行政诉讼中 , 不应该都是被告行政机关举证吗?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但对于其他待证事实 , 仍应当遵循“谁主张 , 谁举证”的原则 。
本案中 , 市场监督管理已经完成了证明其行政处罚合法的举证责任 。 而对于“进货来源”这一待证事实 , 系卢某主张 , 理应由其进行举证 。 但对方不认 , 自己亦无法提供购货票据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 最后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 。
最终 , 法院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请 , 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合法合理 。 对于卢某来说 , 最后的结果是非常残酷的 。 但“民以食为天 , 食以安为先” , 食品安全无小事 。 希望卢某以及其他经营者 , 能引以为戒 , 时刻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 。 朋友们 , 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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