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一个“歹意差评”赔4000元!法院怎么断定网购差评形成商业诋毁?

网购中的“买家秀”和商品评价
在买卖双方间构建信息对称平台
为更多买家下单选购商品
提供重要参考
但同时
也给歹意评价等商业诋毁行动
开了利便之门
对于“歹意差评”“同行歹意差评”
法律有招没招?
且看下列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原告:黑某羊公司
被告:李某、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廖某森
第三人:浙江淘宝公司
黑某羊公司、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均在淘宝网或天猫网上开设了店铺 , 主要销售沉香及沉香木工艺品,廖某森为森某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2016年2月,森某星公司员工李某在黑某羊公司的淘宝网店里购买了沉香手链四条,李某在确认收货后,对上述定单商品发表过百字的评价“第一,卖家的服务跟态度无比差……第二,珠子做工一般,跟图片相差较大,什物根本没那么油润,而且味道很刺鼻,没有一点沉香的香味,怀疑赝品,不然也是处理过的货 。第三,价格虚高,刚买没见天就降价两百多块,都说沉香水深,没想到这么黑……”
黑某羊公司随后就上述定单评价向平台经营者浙江淘宝公司投诉 , 淘宝公司评定上述定单评价为同行歹意差评,并对上述评价进行了删除了处理 。
黑某羊公司认为,李某、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廖某森歹意串通共同作出歹意差评的行动形成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动,侵略了其公司的商业信誉和法人声誉 , 遂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要求五被告赔礼道赚并共同承当维权费用 。
在庭审中,李某及森某星公司均确认李某是森某星公司的员工,负责原材料接管及仓库管理 。
裁判焦点
1.黑某羊公司与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是不是为同业竞争者?
2.李某的商品评价是不是形成编造、传布虚假信息?
3.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廖某森与李某的商品评价行动之间是不是存在关联?
裁判结果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黑某羊公司与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同为在网络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 , 存在竞争关系,属同业竞争者 。
李某发布了带有显明贬义性质的评价,但该评价内容无充沛证据 , 且淘宝公司将之认定为歹意评价并作出删除了处理 。而且,斟酌到李某所购商品的金额较大,且其未申请退货等行动不相符普通消费者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认定上述评论属于编造、传布虚假信息,形成商业诋毁 。
李某为森某星公司员工,其上网装备、IP、收货地与几名被告经营的网店存在关联 , 多名被告的网店之间收发货手机等也存在关联 。遂裁决李某、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共同向黑某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 。
一审讯决后,黑某羊公司、李某、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均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讯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
法官说法
谭碧婷法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占社会消费的比重日趋增添 , 多数网购平台设置了评价系统,通过买家购物后的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使消费者对网购平台上的商品有更加详细和明确的判断 。与此同时 , 因操作简便、本钱低廉、见“效”快,也给同行竞争者进行歹意差评等商业诋毁行动开了利便之门 。怎么堵住这个漏洞,需要司法悬起反不正当竞争达摩克里斯之剑 , 依法惩戒不正当竞争行动 , 增进互联网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 。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者别人 , 通过编造、传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侵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名誉或者商业信誉,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 , 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动 。触及网购差评的商业诋毁行动大多拥有较强的隐秘性,在侵权主体、侵权事实的证据收集方面均存在较大难题 。面对侵权行动,被侵权人最直接有效的维权方式通常为通知、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平台开办方应用其技术优势对评价内容进行审查断定并采用删除了、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法院在断定网购差评是不是形成商业诋毁时 , 一般考量下列四方面因素:
第一,双方当事人是不是存在竞争关系 。触及网购差评的商业诋毁行动,侵权主体多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有的经营者间接应用别人施行商业诋毁行动 , 由此出现多个侵权主体 。在判断各主体与涉案行动是不是存在关联时 , 可以结合网络平台开办方基于各类有效线索和大数据原理对各主体网络行动作出的数据分析,进行综合考量 。
第二,行动人是不是存在编造、传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动 。这里的编造,可以是无中生有 , 也能够是对真实情况的曲解 , 将某些真实情况断章取义,放置于特定环境当中 。这一方面需要行动施行者提供证据证明其评价的客观性,另外一方面可以综合涉案商品或服务特性、普通消费者交易习惯、生活常理、独立第三方平台的断定结果等因素进行考量 。
本案中,李某作为拥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同行,在购买了金额较大的商品并认为是赝品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退货退款,而宣称已将其赠送别人 , 不相符常理 。而且,李某并不是普通的网购者,其与黑某羊公司为同行关系,其作出的“差评”属于“同行差评”,因而应该更为小心客观 。
李某未与黑某羊公司进行沟通维权,即作出了“赝品”“黑”等带有显明贬义性质的评语,但未能就此提供充沛证据予以证明 。结合黑某羊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其经营产品质量的《检修证书》,法院认定李某作出的评论属于编造、传布虚假信息 。
第三 , 行动人主观方面是不是存在通过“差评”削弱竞争对手市场竞争能力以谋求自己市场竞争优势的故意 。网购买家作出的评论拥有一定主观性,只要不是基于歹意目的且表述适度、客观,应尊重其表达自由 。
第四,行动是不是造成一定侵害后果,即是不是削弱了市场竞争力、降低社会评价度、侵害商业信誉或商品名誉等,以及侵害后果与评论行动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 。
法官建议
在网络新经济时代 , 应不断完美电子商务、电子证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健全网购信誉的评价机制和电子证据顾全机制,使网购行业更透明、更规范 。网络平台开办方可以从技术层面完美评价体系 , 让评价更趋公允、多元、精细 。广大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活动中要遵照行动边界,作出公允、诚实评价 。经营者有义务遵照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法律框架下开展良性竞争,言行慎越权力边界 。被评价的经营者应及时判断消费者的评价是不是客观,对于歹意差评可及时搜集证据 , 向电商平台反?。?必要时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侵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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