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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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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很多人傻眼了,不是5天40小时工作制吗?如何出来44小时?我国有一部法规叫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是: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相关规定明确1995年5月1日起履行 。有困难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延迟履行 , 事业单位最晚1996年1月1日起履行 , 企业最晚1997年5月1日起履行 。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安排工作时间,但是不得违背有关规定要,而且要确保劳动者每周最少休息一日 。
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 , 可以约定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不超过一小时 。特殊情况每天不超过三小时,一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 。而且,安排周末加班不予调休的,一样合计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
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150%的加班费 。周末安排职工加班 , 而且不予调休的 , 应当支付200%的加班费 。
所以如果是单位实行12小时工作制,是犯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并支付加班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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