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的公告( 七 )


十四、评级安排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具体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境内发行市场情况确定 。
十五、担保情况
本次境内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
十六、募集资金用途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后 , 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 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
十七、转让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优先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 , 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十八、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的关系
本次境内发行优先股与境外发行优先股相互独立 , 互不构成条件 。 即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相关事项未获得其他有权机关的批准 , 不会影响另一项的实施 。
十九、本次境内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 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优先股发行方案框架下 , 在决议有效期内 , 本次境内优先股和境外优先股分次发行无需经过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优先股股东另行表决通过 。
二十、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申报批准程序
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尚待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 本行还需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 , 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申报核准 。
二十一、有关授权事项
(一)与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相关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顺利进行 , 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 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及董事长另行授权的其他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在本次境内优先股决议有效期内 , 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过程中相关的所有事宜 , 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和实施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的最终方案 , 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发行总规模内 , 确定具体发行次数及每次发行规模;
(2)确定本次境内优先股的股息率定价方式及具体股息率;
(3)根据发行前市场情况 , 确定平价或溢价发行及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发行价格和发行形式、以及具体赎回期起始时间;
(4)根据监管审批及市场情况 , 确定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发行时机(含中止、终止发行等)及具体发行对象;
(5)确定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事宜 , 包括但不限于评级安排、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 , 并根据最新监管规定或监管机构的意见 , 对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方案进行必要调整(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2.制作、修改、签署、执行、报送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和转让相关的申报材料及发行/转让文件 , 并处理相关事宜;
3.修改、签署、执行、递交和发布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所签署的保荐、代销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和制度、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合同、公告、通函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4.办理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监管备案、登记手续及优先股挂牌等事宜;
5.办理与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
(二)优先股存续期间相关事宜的授权事项
在本次境内优先股存续期间 ,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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