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恐怖主义?

一、什么是恐怖主义?
联合国的恐怖主义概念:《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中规定的犯法是指“本公约所称的犯法,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腕非法以及故意导致:任何人死亡或重伤;或公共或私人财产,包含公共场所、公共运输系统、基础设施、国家或政府设施或环境严重受损,此侵害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依据行动的性质以及背景,其目的是威吓某一人口,或者迫使某国政府或某一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动 。”据此,联合国有关组织将恐怖活动犯法定义为“要挟主权国家的领土完全以及安全,动摇合法政府,损坏人权、基本自由以及民主,损坏人类文明社会 , 无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罪恶 。”
欧盟的恐怖主义概念:2001年,欧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通过两项法案,其中《反对恐怖主义法案》明确规定恐怖犯法是指“针对某国家、某国家机构或某国人民进行的要挟、损坏乃至捣毁经济、政治、社会组织及其建筑物的行动 。”
上海合作组织的恐怖主义概念:恐怖主义犯法是指“导致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介入军事行为的任何人死亡或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资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行动,和组织、策动、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动,此类行动因其性质或者背景可被认定为威吓居民、损坏公共安全、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施行或不施行某种行动,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动 。”
国际刑警组织的恐怖主义概念:1986年 , 国际刑警组织在会议上给恐怖活动犯法下的定义是:“为实现某种政治目的,个人、集团或组织进行暴力犯法,制造社会恐怖的行动 。”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恐怖主义法》:本法所称恐怖活动 , 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以下行动:(一)组织、策动、筹备施行、施行造成或者用意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破坏、社会秩序凌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传恐怖主义,煽动施行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别人在公共场所穿着宣传恐怖主义的衣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施行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质、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撑、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 。
二、我国反恐立法有哪些?
我国1979年刑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恐怖活动犯法 , 但其中的个别条款己将恐怖活动犯法纳入其中 。这一时代产生的带有政治恐怖主义颜色的犯法按反革命罪定罪处分,而民族、宗教等类型的恐怖活动犯法是按普通罪名定罪处分 。直至1997年修订刑法时设置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我国针对恐怖活动犯法的立法政策才多方面反应出来 。然而 , 因为恐怖活动犯法罪恶繁杂,1997年刑法针对恐怖活动犯法的立法仍显粗疏,没法知足新形势下反恐需要 。
有鉴于此,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中恐怖活动犯法进行集中修改、补充 。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成:“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踊跃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 。”另外,修正案还增添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资罪,编造、传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
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抉择》 。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 。
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现行刑法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秉着重办恐怖活动犯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法的打击力度 。
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 , 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 。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恐怖主义法》 ,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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